南京商标网
  | | | | | | | | | |  
 
  商标新闻
  商标维权
  关于商标 >> 商标异议
第1915965号“乔森电气QUSUN及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出处: 发布时间:2007-10-23 点击:5185次
中山市小榄镇超力电子器材厂:
中山市乔森电气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超力电子器材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山市乔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4期《商标公告》第1915965号“乔森电气QUSUN及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中山市小榄镇超力电子器材厂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QUSUN”中的“SUN”含义为“太阳”,而“QU”是英文“QUASI”的缩写,表示“类似”,因此该商标英文可解释为“类似太阳”,因而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多个“太阳”和“太阳SUN”等商标构成近似。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有鲜明的显著性,与在先注册的“太阳”、“SUN”等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没有丝毫近似之处,该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存在竞争关系,其勉强拼凑异议理由来拖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乔森电气”(“电气”二字放弃专用权)、字母组合“QUSUN”及图形构成,申请用于第9类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声组合件,电线”等商品上。该商标所含字母组合并非具有明确含义的外文单词,异议人将其拆分为两部分并称该外文含义为“类似太阳”过于牵强。该商标与异议人所引证的多个“太阳”和“SUN”等商标在读音、含义、外观等方面均未构成近似,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5965号“乔森电气QUSUN及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版权所有: 南京律诚商标事务所——南京商标注册,专业律诚,十年信赖!
主办: 江苏省南京律诚商标事务所              传真:025-83696368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23号          手机:13813987308 18913922381     
电话:025-83214150  83696968  83608823     E-mail:44892557@qq.com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