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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5590号“CREVON”商标异议裁定书
出处: 发布时间:2007-10-23 点击:4911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青岛魁峰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雪佛兰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青岛魁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7期《商标公告》第1905590号“CREV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美国第二大石油公司,也是世界第四大石油公司。“CHEVRON”是异议人最重要的商标之一,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和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人长期和广泛地使用与注册,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悉,是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CREVON”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读音与含义上都非常近似,并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因此,双方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目的是想利用异议人商标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和业已建立起来的良好市场形象,混淆视听,达到不劳而获的商业目的。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CREVON”为答辩人公司名称“魁峰”的音译,答辩人早已在第12类和第9类上加以注册,异议人称答辩人抄袭其商标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答辩人在第4类注册“CREVON”商标的目的,只是为将来规模扩大、产品向多元化发展的时候做准备,并非是在利用异议人的知名度和市场形象来达到不劳而获的商业目的。双方商标在文字、读音与含义上均不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65510号“CHEVRON”和第165511号“CHEVR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等。被异议商标“CREV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润滑剂”等。被异议商标“CREVON”由六个英文字母组成,无含义。异议人商标文字部分“CHEVRON”由七个英文字母组成,有明确的含义。双方商标文字除首字母及尾两个字母相同外,中间字母的排列顺序不同,双方商标在含义、呼叫及外观上区别明显,易为消费者所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抄袭和摹仿异议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5590号“CREVON”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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