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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第3021055号“生达天然保”商标异议裁定书
出处:
发布时间:2007-10-23
点击:5337次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沈阳天然保美容中心(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广东卓之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3期《商标公告》第3021055号“生达天然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异议人的商标根本不能注册。双方商标主体都是“天然保”,注册类别都是第42类,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被异议人纯属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复制。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天然保”、“生达天然保”商标由答辩人及其合作伙伴创立并最早开始在中国使用并延续使用至今,现已成为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中心部分是“生达”,“天然保”只起到辅助作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生达天然保”申请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美容院”等。异议人引证商标“天然保”已在第42类“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获得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中都有“天然保”,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中的“美容院、化妆品研究、理发店、保健、按摩、蒸汽浴、修指甲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美容院”等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上述服务项目上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是,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项目非类似的“科研项目研究、研究和开发(替他人)”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021055号“生达天然保”商标在“美容院;化妆品研究;理发店;保健;按摩;蒸汽浴;修指甲”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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