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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7070号“长富药业”商标异议裁定书
出处: 发布时间:2007-10-23 点击:4974次

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福建长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由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的上海长征富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8期《商标公告》第1907070号“长富药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长富 CHANGFU+图形”商标已经注册使用多年,在福建省乃至省外都已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异议人以抄袭、模仿等不正当手段在第五类商品上抢先注册“长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异议人抢先注册“长富”商标会淡化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答辩人并未以不正当手段抄袭、模仿异议人商标,答辩人之所以用“长富”作商标,是取自答辩人的企业字号“长征富民”,寓意长久富裕。答辩人早在1998年6月26日在第五类就申请注册了“长富”商标,注册号为1327722,异议人认为答辩人抢先注册“长富”商标实属无稽之谈。答辩人是生产处方药的,异议人是生产牛奶制品,两者从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看没有半点相似之处,因此,被异议商标根本不存在淡化异议人商标显著性的问题。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326672号“长富 CHANGF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长富药业(“药业”放弃专用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药物”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抄袭、模仿等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长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将会淡化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7070号“长富药业”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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