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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第3043380号“山里来”商标异议裁定书
出处:
发布时间:2007-10-23 10:12:03
点击:5736次
乌鲁木齐大漠绍君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大漠绍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0期《商标公告》第3043380号“山里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已在先已注册了“山里人”商标。被异议人注册的“山里来”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主体部分相同,并且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很容易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在市场上产生混淆。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山里来”,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异议人商标为“山里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烧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汉字部分的前两个字均为“山里”,但两者的尾字“来”与“人”在字形、发音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山里”一词虽有固定含义,但其后连接不同的字,含义亦发生变化。因此,双方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43380号“山里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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