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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3079号“伯草及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出处: 发布时间:2007-10-23 10:17:08 点击:5237次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本草医药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天津市本草医药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7期《商标公告》第3003079号“伯草及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化妆企业,异议人的“佰草集iHERBORIST”在1997年进行了商标注册,是中国化妆品及美容行业的知名品牌。被异议商标“伯草及图形”与异议人商标无论字形、字义,还是字音均相似,且注册类别完全相同,其注册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进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对异议人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异议人的商业利益及企业形象。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伯草及图形”申请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医用敷料”等。异议人引证商标“佰草集HERBORIST”已在第5类“空气清新剂”等商品上获得注册。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为“医用敷料”等,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空气清新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不同,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其商标注册证、产品宣传资料、荣誉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但不能说明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03079号“伯草及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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