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车文秋北京报道)因与著名艺人“周润发”的姓名极为近似,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裁定“周闰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02年6月3日,西安某药业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周闰发”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医药用洗液商品上。该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被艺才制作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今年11月19日,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周闰发”与著名艺人“周润发”的姓名极为近似,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不予核准注册。
艺才制作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齐亚莉律师告诉记者,按照现行商标法,在未影响及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前提下,名人姓名是可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在这一点上,商标局是被动地考虑是否给予注册,并认为作为演艺界名人有自己提出异议的义务。
同时,齐亚莉还表示,现行商标法第十条(八)项也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一味追求其商业效应,而忽略其文化内涵及社会意义,所设计的商标就有可能带来消极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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