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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作出批复指出商场超市服务不属于第35类
出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发布时间:2008-01-05 11:09:01 点击:4731次
    近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文,反映该省“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针对服务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并导致一些商标侵权行为也难以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对该省的批复中认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中的“服务分类”,指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该协定是国际上协调各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国际条约,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72个成员国。经过多年的实践,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已成为国际上商品和服务分类的通行标准,不仅各成员国采用,许多非成员国也采用,目前采用该分类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00多个。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出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自形成后版本不断更新,目前最新的版本是自2002年1月1日起启用的第八版。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10000多个商品和服务。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开始在商标注册工作中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但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是在6年之后的1994年8月9日。

  商标的注册都是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注册后的商标只是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专用权,注册人一般只能禁止他人在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此,商品和服务类别的划分直接关系到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往往会遇到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难以划分,从而导致商标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的情况,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问题带有普遍意义。

  “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服务是“商品的批发、零售”。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没有“商品的批发、零售”这一服务项目,可能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这一服务项目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推销(替他人)”的含义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等活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中认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对“商品的批发、零售”予以商标注册保护。据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实践中也没有接受过在“商品的批发、零售”上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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